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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20年06月08日 17: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治理体系,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校教代会和校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校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指导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教代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九条 校行政应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组织实施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全校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章 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二条 校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基层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要在选举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基层分会协助,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选举。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三条 校教代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四条 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六条 校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调离原选举单位的;

(二)任期内退休的;

(三)不正确履行代表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情况的。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活动。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在闭会期间进行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原则上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校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校教代会代表出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校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校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校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应当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校教代会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职工住房分配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校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由校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也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校领导和校属单位负责人召开扩大或联席会议。

会议讨论协商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传达到教代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向下一次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理制度,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为我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校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校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二)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

(三)组织校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我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

(五)指导我校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六)做好校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校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设有基层工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单位应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科大党〔2016〕8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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