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及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关于退休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退 休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 号)的规定,具有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2.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 10 年,经省人社厅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人社厅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条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 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 号)的规定,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担任 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 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 60 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 55 周岁时自愿退休,退休手续办理后不得再提出返岗申请。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 发〔1978〕104 号)的规定,工勤人员(工人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2.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经省人社厅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人社厅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条 教职工退休时间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 通字〔1990〕24 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 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退休。人事处 提前一个月向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发出通知。各单 位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届时顺利交接工作。符合退休条件 者由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人事处。
第三章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
第八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办 法(试行)》(陕教〔2021〕182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时间如下:
( 一 )“两院”院士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年满 70 周岁退休,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 周岁。
( 二)二、三级教授
现聘二、三级教授,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确因工作需 要可根据岗位情况等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三级教授原则上最 多延长至 63 周岁;二级教授原则上最多延长至 65 周岁,对国家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一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新世纪百 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二级教授,最多延长至 68 周岁。
第九条 延缓退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一)一般高级专家
申请人在到龄退休前 4 个月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批。
( 二)省管干部高级专家
对于省管干部“双肩挑”人员(含因任期届满免去党政职务 的省管干部), 申请人应在到龄退休前 7 个月向学院(部)提出 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审批同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拟申请延缓退休的个人需要填写《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表》(见附表)一式 4 份。
第十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内,应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并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或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应终止延缓退休,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内,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岗位职责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同意、学校批准 并报教育厅审批,可以终止延缓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延缓 退休期内申请终止延缓退休人员,应重新填写《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表》一式 4 份。
第十二条 延缓退休人员在延缓退休期间的待遇按照在职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退休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 号)等文 件规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由省人社厅按规定进行核定并发放。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特殊贡献待遇按照《关于给予机关事业 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 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67 号)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 工退休暂行办法》(陕科大校人〔2017〕5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表
附表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表
申报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职 务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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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专业 技术岗位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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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 申报延退 |
| 申请延缓 退休时间 | 年 月 — 年 月 |
近五年来 从事的主 要工作及 完成情况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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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退休期 间拟担任的 主要工作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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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本人自愿申请延缓退休,并承诺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延退期间履职尽责,按时完成拟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本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聘用单位 意 见 (公章) | 学术委员会意见: 党政联席会意见: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公章) | 拟同意,延缓退休至 年 月。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单位 人事部门 意 见 (公章) | 同意延缓退休至 年 月。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注:此表正反打印一式四份,填报单位、主管部门、养老保险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