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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8日 16:52  点击:[]

陕科大校[2004]200号(2009年6月修订)

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稳定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教学事故,使教学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及分类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消极影响,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五类:即1.教学环节;2.考试与成绩管理环节;3.教材使用与管理环节;4.教学管理环节;5.教学保障环节。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三种予以认定。具体如下:

1、教学环节

序号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1-1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1-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1-3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且未通知到学生,至使学生空堂。

1-4

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20分钟以上。

1-5

比教学任务安排提前结束课程,超过6学时(包含6学时)。

1-6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7

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

1-8

未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1/4及以上 。

1-9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并未安排补课。

1-10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监控。

1-11

确系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

1-12

教学不负责任,备课敷衍了事,没有教案和教学进度表,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1-13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14

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5-10分钟。

1-15

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不收作业、不批阅作业、对学生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1-16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验或实习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1-17

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1-18

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1-19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1-20

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6学时及以上。

1-21

教师在课堂上不关闭移动电话的声音并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学秩序。

2、考试与成绩管理环节

序号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2-1

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2-2

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

2-3

任课教师未对试题认真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2-4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5

监考教师迟到20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

2-6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2-7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私自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  

2-8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2-9

考试成绩上报后,任课教师私自修改试卷成绩。

2-10

不按规定将试卷及时归档造成试卷丢失。

2-11

由于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12

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以上(含50%)的学生仅用一半的规定考试时间答完交卷。

2-13

成绩单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或补报份数超过5%。

2-14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未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或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影响学籍处理。

2-15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2-16

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变更考试时间。

2-17

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

2-18

考试结束后,就个别学生成绩问题找相关人员说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19

试卷评分、复核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在10分以上。

3、教材使用与管理环节

序号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3-1

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3-2

因教师或开课学院(部)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3-3

教务处正常受理教材(含讲义)订购任务后,未按时订货,造成上课后一周内全校有5种以上(含5种)教材未到学生手中。

3-4

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

3-5

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4、教学管理环节

序号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4-1

对考试成绩管理有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

4-2

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3

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4-4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5

审查不认真,对不具资格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

4-6

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4-7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又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及时处理。

4-8

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4-9

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有关工作受影响。

4-10

未经教务处同意并备案,擅自出借、使用教室。

4-11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课程表)。

4-12

经学院(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学院(部)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5、教学保障环节

序号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5-1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5-2

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整幢楼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l天以上。

5-3

上课时间已到,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或电教设备的门,致使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4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的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

5-5

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 l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

5-6

新学期开学前二天有关部门仍未做好开学准备工作(教学楼的设施安装、维修、打扫卫生等)。

5-7

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 。

5-8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的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 。

5-9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栋教学楼内所有教师休息室饮水机均无饮用水供应。

5-10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5-11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照明设施、电扇等不能正常运转,影响正常教学。

5-12

教学楼粉笔、黑板擦供应短缺,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5-13

实验室课前准备有误,影响上课效果。

注:

1、教学保障方面其他未尽事宜,由于出现工作失误直接影响教学的,按我校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执行,此处不再单列。

2、上述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确定并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与受理:对以上所列的各类教学事故,听课领导、督导员以及广大师生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及教务处。

一经发现教学事故,教务处即签发“陕西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登记表”。此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份存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一份存部门备查,一份交责任人本人。

申诉与最后确认: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登记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

2、处理办法

⑴ 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⑵ 各类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落实到个人,不允许以部门名义推卸责任。

⑶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⑷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处理。

⑸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校内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调离其岗位。

⑹ 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不允许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一、二级事故责任者,不允许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⑺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学院(部)和处、科、室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三、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归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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