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氛围和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并把“三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改革、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之中,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一切工作都必须以育人为中心;育人的主要对象是学生,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育人的关键是师德和职业道德建设,要弘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 “三育人”(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的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教书育人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逐步健全和完善育人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各级党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工作体系。各党组织应积极指导和监督教师教书育人、干部管理育人、职工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章教书育人
第五条 教书育人是“三育人”工作的重点。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职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是学校教书育人的主体。每位教师都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思想,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切实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教书育人的核心是端正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和提高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每位教师都要以自己正确的政治观念、高尚的职业道德、文明的行为习惯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去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做到无私奉献、言传身教,严谨治学、为人师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风,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授业解惑的同时,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机结合,自觉引导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七条 教师要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认真完成课程讲授、指导实验教学、社会调查、教学实习、毕业论文和设计,科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按时上下课,不准任意调课和停课。教学工作中要坚持“四个认真”(即认真钻研教材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评改作业),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都要向学生布置作业或操作实验,按时收交作业,认真批改后,记入学生平时考查成绩。
第八条 教师要掌握教育规律和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又要尊重爱护学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耐心地批评教育和帮助。上课要清点人数,及时将考勤情况通报院(系)办公室,对课堂上所发生的违纪现象及时、妥善地予以处理。严肃考试和考查纪律,严防考前露题、考试作弊、评分不准等不良现象发生,对违纪学生应及时给予处理。参加学生实习的指导教师,在实习全过程中要会同实习所在单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面貌、组织纪律和业务能力的考评,实习结束后作出总结报告。
第九条 教师要着眼于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社会服务的现实要求,高度重视科研工作,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培养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培育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认真履行社会职责。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更新知识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大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造诣和教育教学水平,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以诚相待,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心理体能等各方面健康发展。应密切与学生的联系,经常深入学生班级、教室及宿舍,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同时,应及时发现、及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一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对培养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及思想品德负有重要职责,要认真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切实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深入学生实际,主动参加学生班级及学生社团的活动,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加强教学的针对性,正确地、有说服力地解答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培养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走近学生,积极参与指导学生课外活动,主动开设学术性、思想教育性讲座,引导和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和各项文体活动。党员教师要深入党员服务站为学生提供服务。鼓励优秀业务教师担任兼职思想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或德育导师。按照《辅导员条例》选拔兼职辅导员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全面履行教师的职责,既要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学习,又要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四条 管理育人是“三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党政干部是管理育人的主要力量,包括学校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系、部的党务、行政、政工人员。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干部在立足本职,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树立服务育人的理念,围绕学校育人的目标,发挥管理工作的育人职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干部应加强个人的理论修养,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政治觉悟,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能够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与具体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起来,爱岗敬业,惜岗奉献,以扎实的理论素养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榜样。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干部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在工作中能严格要求自己,胸怀开阔,遵纪守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讲求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待人热情、和蔼、有耐心,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以模范的行为带动学生,将育人工作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干部应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决策能力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成为与建设高水平大学相适应的高校管理人才。同时,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深入班级开展调查研究和听课制度,加强与教师的沟通与合作,经常了解教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力求通过创造性地开展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情况,结合管理人员的岗位分工制定管理育人工作细则,通过制度的执行规范管理工作和育人工作,促进管理育人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团委(团总支)对学生的培养负有特殊责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要建立健全与班级、学生的联系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思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各学院(部)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学生指导教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指导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并与思想政治辅导员配合,指导班干部积极开展工作,力争使各班级成为团结友爱、勤奋进取、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集体。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党群部门要发挥自己的工作职能,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教育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创造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的职能,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吸收学生骨干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广泛参与校园、教室、食堂、宿舍的管理活动,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二十三条 服务育人是“三育人”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服务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服务育人的主体,应树立服务育人的理念,以优良的品德、文明的风尚和优质的服务,在思想、道德、纪律等方面感染和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独立生活和自我服务能力,养成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热爱劳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服务人员应加强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忠于职守、吃苦耐劳的思想教育,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思想文化素质。在工作中,注重以礼貌的语言、热情的态度、端庄的仪表,给学生以良好的影响。同时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服务工作,认真钻研业务,坚决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执行操作规程,杜绝工作中的失误和责任性事故的出现。
第二十五条 服务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教学、生活设施和工作条件,积极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实践创造育人的物质文化条件和校园环境,通过环境的影响,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达到服务、效益与育人的统一。
第二十六条 要进一步畅通保障系统服务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将学生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以及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的良好修养和行为规范。组织学生参加民主管理和校园建设、清理公寓卫生等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学校、热爱劳动、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五章 “三育人”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我校“三育人”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使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做好育人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学校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党办校办、组织部、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集团、保卫处、图书馆、国资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各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三育人”工作。定期研究“三育人”工作,制定“三育人"工作规划;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检查系、部、处“三育人”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职能部门对“三育人”工作进行总结交流,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宣传部负责拟定“三育人”工作的计划和各项奖惩制度;了解育人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全校性的“三育人”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并收集、整理、汇编“三育人”经验材料。
第三十条学校各学院(部)重视“三育人”工作,将“三育人”工作纳入工作目标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三育人”工作小组,由分党委书记负责,定期研究制订本单位“三育人”工作的实施计划,开展相关的学习、教育、检查、评比以及总结上报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教职工的教书育人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考核。教师在填报工作成绩时,必须要有教书育人的工作情况报告,考核表存入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必须要有一篇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的教书育人工作总结或论文。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书育人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对先进集体发给奖状和奖金以资鼓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三育人”工作中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视其具体情况,在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时,与其它教学、科研论文同等对待。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三育人”工作中取得的国家、省、部级或校级奖励,在出国进修、职务晋升、奖励升级或评选先进时与同等级别的教学、科研获奖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凡因“三育人”工作不力,受到各级各类处分者,取消当年获得的先进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院(部)、职能部门三育人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