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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18年10月30日 10:2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队,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这支队伍高质量、高水准,保证这支队伍后继有人、源源不断,保证这支队伍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素质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六)充分发挥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通过深入推进文化育人,创新推动网络育人,大力促进心理育人,不断深化服务育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等措施,挖掘育人要素,完善育人机制,切实提高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具体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开展、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研究等各项工作,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配备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政治辨别力和法治观念,坚决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本科和研究生期间曾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五)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七)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

(一)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学院院长助理(学生工作负责人)、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二)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为主、专兼结合。全校专职辅导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辅导员岗位数的70%,不足部分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

(三)少数民族学生等特殊类别的学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

(一)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二)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自行在本校的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中选聘,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三)新聘任的青年专任教师,应该从事不少于一年的班主任工作,并与专任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相关考核挂钩,鼓励校内名师兼职担任班主任。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业教师同等待遇。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对辅导员培养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条 学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辅导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及知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的辅导与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专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对辅导员进行素质能力培训,支持辅导员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定期进行辅导员职级评定,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辅导员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可聘为副科级辅导员;工作满两年,成绩突出的,可聘为正科级辅导员。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

第十三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突出其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目标,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聘任原则,并逐步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具体评审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学校专项设立学生工作研究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和撰写工作经验文章,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参照教学和科研成果管理规定予以支持和奖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承担一定的《形势政策教育》《大学生生活心理学》《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社会实践》《军事理论》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分批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培养锻炼其成为能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落实有关岗位津贴、带班补助、通讯补贴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为辅导员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学院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合理核算辅导员的工作量,保证辅导员队伍的平均收入不低于本学院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辅导员,学校按专职辅导员平均收入标准核定工资报酬,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学院按照本单位正式职工相应标准兑现相关福利待遇。兼职辅导员带班补助根据班级数和学生数,参照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给予专兼职辅导员适当的通讯补贴。

第十七条 辅导员可同时进行行政职级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行政职级确定,牵头开展新辅导员招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会同人事处核定辅导员编制。

(二)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完善辅导员考核和评优评奖机制。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学生工作部牵头制定辅导员管理、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人事部门、学院党委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条 学校将辅导员表彰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年开展一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按照辅导员人数的15%的比例评选。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各级别素质能力大赛,对其中表现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转岗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流动的原则,规范程序、统筹安排。学校把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辅导员工作经历也将作为学校相关岗位干部竞聘选拔的参考依据。辅导员工作转岗或调动,须满足当年辅导员进出动态平衡、生师比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经学院分党委审批,学生工作部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执行。专职辅导员应至少在岗位上工作满4年,方可申请调离学生工作岗位。转岗辅导员在离开现岗位前,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未经交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四)学生评价满意度低于70%,在学生中威信低。

(五)经学校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其它情形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陕科大党﹝2006﹞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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